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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文化局109年上半年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案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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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時間:108年9月1日至9月15日。
二、受理對象:
(一)團體: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化團體,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。
(二)個人:中華民國國民。
三、受理條件:
(一)活動地點:限於本市公開場所舉辦之視覺藝術活動,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,文化局不代借場地。
(二)活動類型: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,帶動多元藝術創作,增進文化交流。
四、本要點及相關申請表格,請至文化局網站相關連結: https://www.culture.taichung.gov.tw/artsGrants.asp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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